撤銷信託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3474號
TCEV,114,中簡,3474,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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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474號
原 告 劉雪惠
劉梅桐
蔡慶爵
吳年亨
林月桃
朱聰賢
余春治

趙永壽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 告 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涵雲
被 告 陳鎮
一、原告與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下稱匯智公司)等
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620元。然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
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
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原
告起訴時主張:原告等8人對被告滙智公司計算至原告起訴
前1日即民國114年8月25日之本金、利息債權總額為4億7320
萬5784元,因此請求撤銷被告就匯智公司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下稱系爭21
0、212、212-1、214、215地號土地,並合稱系爭5筆土地)
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14年2月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回復為匯智公司所有。查系爭210、2
12、212-1、214地號之土地面積分別為18.49、175.81、131
.45、234.31平方公尺,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400
元;系爭215地號土地面積為51.47平方公尺,114年1月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2,000元,故系爭5筆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總額合計為88萬7024元{即(18.49+175.81+131.45+234.3
1)×1,400元+51.47×2,000元},是以此較低之金額為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裁判費4,620元後,尚應補繳7,1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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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