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336號
TCEV,114,中簡,33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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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微笑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麗茹
訴訟代理人 張鐘祐
被 告 顏玉雯

訴訟代理人 陳進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二樓之一房屋外牆自行
搭建如附圖所示之採光罩(含強化玻璃,寬度356公分、長度120
公分)、共有欄杆上自行搭建之私有欄杆(鍍鋅鐵方管,寬度356
公分、長度82公分)、外推鋁窗(含強化玻璃8片,長度290公分、
寬度224公分、深度23公分)等地上物拆除,並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願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參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ㄧ、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唯智
嗣於訴訟繫屬中已變更為蔡秉樺(見中簡卷第39頁),並經蔡
秉樺餘言詞辯論程序中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居住房
屋外牆自行搭建之採光罩、共有欄杆上自行搭建之私有欄杆
、共有欄杆上黏貼塑膠板拆除,回復取得使用執照時之狀態
。嗣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關於共有欄杆上
黏貼塑膠板拆部分,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微笑世界社區大
廈」(下稱系爭社區)為一外牆面磁磚之大樓,於民國110年
間建築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於111年4月29日成立管理委員
會並訂定住戶管理規約(下稱系爭規約)報備,原告為系爭社
區管理委員會。被告於110年10月5日因購買門牌號碼為臺中
市○○市○○區○○○路000號2樓之1(下稱系爭建物)而登記取得系
爭社區內土地及建物,成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
建物之外牆面(下稱系爭外牆面),自建商點交系爭大樓予各
住戶時起,即係以磁磚包覆而成,並無任何突出於牆面之構
造物,詎被告於其共有之系爭2樓建物之外牆面,裝設突出
於該外牆面之採光罩,並於共有鐵欄杆上私設鐵欄杆連結以
支撐採光罩,被告架設採光罩、私設鐵欄杆之行為,已破壞
系爭建物之一致性及協調性,影響系爭建物與共有欄杆整體
美觀,系爭外牆面及共有欄杆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並非被告專有部分,被告自行架設採光罩,裝設私有欄杆於
共有欄杆上,已逾越專有部分,違反系爭規約及公寓大廈
理條例之規定,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
被告回復系爭建物於建商點交系爭大樓予各住戶之狀態等情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建物外牆自行搭建之採光罩、共有
欄杆上自行搭建之私有欄杆拆除,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回復取得使用執照時之狀態。 
四、被告則以:系爭建物完工時間為111年2月28日前,而系爭社
管委會成立時間為111年4月,故系爭規約不能拘束被告。
被告裝修施工期間,與建商簽定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中依
據附件(六)住戶規約草約第三條第六項明定「如有違反建築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已由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開出黃單認定違章建築,將依據台中市政
府安排時程執行。依據臺中市政府都發局之使用執照圖面,
系爭社區二樓之鐵柵欄皆為二次施工,均屬違章建築,如須
拆除皆需拆除。家中露臺屬於被告私人買下之產權,被告有
使用權,並無侵犯其他住戶權益及外觀美化問題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
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
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
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
條第1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
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
用由該住戶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社區原始外牆面照片、
被告自行搭建採光罩(含強化玻璃,寬度356公分、長度120
公分)及私有欄杆(鍍鋅鐵方管,寬度356公分、長度82公分)
照片、違規設置採光罩尺寸、支撐採光罩之私設鐵架(鍍鋅
鐵方管,寬度356公分、長度82公分)、外推鋁窗(含強化玻
璃8片,長度290公分、寬度224公分、深度23公分)及系爭規
約等件為證,被告亦不否認有私自架設採光罩及鐵欄杆之事
實。本件被告私自搭建採光罩、私有欄杆、外推鋁窗之行為
,未依法令規定辦理,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之規定;另被告自承上開增建已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定為違章建築,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認定通知
書(見中簡卷第285頁)在卷可稽;又原告屢經催請被告拆除
採光罩及私有欄杆,被告均置之不理,有存證信函、微笑
社區管理委員會函附卷可參。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如附圖所示之採光罩、私有欄杆
、外推鋁窗,回復原狀,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2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外牆自行搭建之採光罩及共有欄杆上
自行搭建之私有欄杆、外推鋁窗(含8片強化玻璃〈即如附圖
所示〉)拆除,並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
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定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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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