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854號
原 告 王濬暘
被 告 林禹辰
連笙凱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
年10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月31日宣判,茲
因原告對被告林明德之請求及原因事實尚有不明之處,有再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