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中簡字第2727號
原 告 林佳葦
被 告 楊侑欣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272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4年度中金簡字第63號刑事簡易判決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