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中簡字第2666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陳度娣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266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號一樓房屋遷讓返還 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