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黃元彩
送達代收人 黃俊雄
被 告 謝復帆
陳俊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23號案件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605號案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
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273號等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
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
度金上訴字第2023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