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車籍異動變更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2622號
TCEV,114,中簡,262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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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622號
原 告 上傑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大和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蕭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車籍異動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為牌照號碼AYT-3396、廠牌:中華、出廠日期:民國107年4
月、型式FU2442H5A、排氣量:2378立方公分、燃料種類:汽油
、引擎號碼:4G69S4NSTR0351、車身號碼A0000000車輛之所有權
人。
被告應塗銷第一項車輛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申請之車主
名稱「上傑消防有限公司」變更為「蕭丹」之車籍異動變更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牌照號碼
AYT-3396、廠牌:中華、出廠日期:民國107年4月、型式FU
2442H5A、車身號碼A0000000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
為其自行購買使用,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以不明方法將系爭車
輛為過戶登記,並設定動產抵押權,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
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故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時原請求(一)確認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二)被告蕭丹
應塗銷系爭車輛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申請之車主
稱「上傑消防有限公司」變更為「蕭丹」之車籍異動變更登
記;(三)被告張愫讌應塗銷系爭車輛於「登記機關:交通部
公路局」所為「案件編號:00-000-000-0(14076),登記
核准日期:民國114年5月21日,債務人:蕭丹抵押權人:
張愫讌,標的物所有人名稱:蕭丹(車牌號碼:000-0000)
,擔保債權金額:220,000(新台幣)」之動產抵押權登記
。嗣於言詞辯論期日即114年10月15日撤回被告張愫讌,並
將上開聲明變更為:後述原告聲明所示(本院卷第143頁)
。經核原告上開所為撤回被告張愫讌及起訴聲明(三)部分,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蕭丹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蕭丹前係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太平營
業所太平二課之汽車銷售人員。原告於107年6月間經被告向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太平營業所購買系爭車輛,並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申請將系爭車輛登記為原告所有,
並由原告占有使用。然被告於114年5月間未經原告同意以不
明方法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車輛過戶異動登記
,將車主變更登記為被告所有,且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系爭
車輛設定登記動產抵押權予訴外人張愫讌,致原告對系爭車
輛所有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太平營業所太平 二課之汽車銷售人員,以不明方法將原告於107年6月間買受 之系爭車輛移轉登記予被告,並將系爭車輛設定登記動產抵 押權,業經原告提出Youtube及社群網站Facebook網頁列印1 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宇第14216號檢察官起訴 書影本1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刑事判 決書影本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09 號刑事判決列印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81頁),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動產物權之讓與,係以交付為之,此觀民法第761條第1項 前段規定自明。而汽車係屬動產,依上揭規定,自以交付為 其所有權之讓與,至監理機關之車籍登記,僅係行政管理之 手段,非謂辦畢車籍登記即為取得動產物權。經查,系爭車 輛現由原告使用、占有中,車身上亦印有「上傑消防有限公



司」字樣(本院卷第41頁),且就本件原告為系爭車輛自107 年迄今之所有權人事實,有行車執照、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臺中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10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為 證(本院卷第25-35頁)。被告縱為車籍登記名義人,亦不改 原告具占有外觀,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之事實。次按所有人 對於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為車籍登記並設定動產 抵押權於系爭車輛之行為已侵害原告對系爭車輛所有權,原 告請求被告塗銷車籍登記,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確認原告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原告請求被 告塗銷系爭車輛車籍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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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傑消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