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592號
原 告 蕭峻誠
鍾昕芝
被 告 戰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由於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故依照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或依民事
訴訟法第433條之3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對被告為一造辯論
判決,始得終結本件訴訟程序,故應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