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林世峰
被 告 張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應增列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424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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