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452號
上 訴 人 楊夢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明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