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2439號
TCEV,114,中簡,2439,202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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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4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奕川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育弦間因本院
114年度中簡字第24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88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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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