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2309號
TCEV,114,中簡,2309,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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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劉育辰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
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39元【計算式如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16萬5,628元 110年9月7日 114年5月13日 (3+249/365) 14.78% 9萬139.39元 小計 9萬139.39元 合計 9萬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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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