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264號
上訴人 陳冠綸
葉芳瑞
共同送達代收人 高子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永隆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00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