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968號
TCEV,114,中簡,196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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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中簡字第1968號
原 告 詹晉諺
訴訟代理人 羅以婷
複 代理 人 黃茗羱
被 告 黃可宸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19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
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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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