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24號
TCEV,114,中簡,124,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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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陳偵惠
被 告 李健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28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妨害自由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22376號案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3
年度簡字第1711號等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
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628號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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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