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117號
TCEV,114,中簡,111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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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117號
原 告 廖仁良

被 告 李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4日凌晨0時至2時許,駕駛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多元靠行訴外人亞東交通有限公
司,下稱系爭車輛)於國道六號由臺中往埔里方向行駛期間
,系爭車輛之機油燈號突亮起,原告委託拖吊車將系爭車輛
拖吊至被告任職之現代汽車河南廠(下稱現代河南廠)檢修
,詎被告竟未經原告同意,以二手機油加入系爭車輛,並告
知原告機油燈已熄滅,系爭車輛已可使用,被告於駛離現代
河南廠不久,引擎即發生異音,原告將系爭車輛駛返現代
南廠,被告檢修後稱引擎下方零件發生問題,建議整修或更
換新引擎,後原告委託拖吊車將系爭車輛拖至現代汽車南臺
中廠(下稱現代臺中廠)修繕,並支出新臺幣(下同)32
7,050元,又原告因系爭車輛修繕期無法營業,另自111年10
月3日起承租汽車使用,支出租金76,500元,另系爭車輛修
繕期間仍須支付車貸62,130元,原告合計受有465,680元(
計算式:327050+76500+62130=465680)之損害。系爭車輛
之引擎因被告擅自加入二手機油而造成損壞,致原告受有上
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5,680元。
三、被告則以:
  系爭車輛進廠時,以機油表尺檢查後,發現引擎內部已完全
無機油,雖告知原告應留車檢查,惟原告表示急於北上送貨
而堅不留車,因原告急於用車,被告於請示主管及徵得原告
同意後,添加前一位顧客開封新品機油添加後所剩餘之新品
機油,並非其他車輛使用過之二手機油,亦未向原告收費,
原告於機油天加完畢後,堅持駕車離去,惟數分鐘後因引擎
發出異音始又返廠,而系爭車輛維修週期並不固定,始於原
告行駛高速公路期間機油耗盡,發生引擎故障而拖吊至現代
河南廠修繕,系爭車輛引擎損壞並非被告添加機油所致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於111年9月24日凌晨,駕駛系爭車輛於國道六號
臺中往埔里方向行駛期間,因系爭車輛之機油燈號突亮起,
而委託拖吊車將系爭車輛拖吊至被告任職之現代河南廠檢修
,原告於被告添加機油後駛離現代河南廠不久,又因引擎即
發生異音而返回現代河南廠,被告檢修後稱引擎下方零件發
生問題,建議整修或更換新引擎,後原告委託拖吊車將系爭
車輛拖至現代臺中廠修繕,並支出327,050元等事實,業
據提出維修估價單、相片、車輛維修作業單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21-27、109-1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正。本件兩造有爭執者,為被告是否添加其他
車輛使用過之二手機油?系爭車輛引擎之損壞與被告添加機
油間有無因果關係?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
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
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汽車定期保養時,維修人員會先將引擎機油洩出後,
再添加新機油,原告所指二手機油當係引擎保養時所洩出已
經引擎運轉時潤滑之使用過機油,並非被告所抗辯之前一位
顧客開封新品機油添加後所剩餘之新品機油,而依本院向南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陽公司)函查結果,該公司之
作業規範係於非定期保養車輛進廠時,於車輛內現存之機油
量低於標準油量;為進廠車輛之零件潤滑用;或其他個案情
形經主管同意者,使得使用前一位顧客開封新品機油添加後
所剩餘之新品機油,且不予收費,有南陽公司114年9月22日
2025南外字第31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1頁)。而南
陽公司所指得使用於非定期保養車輛之機油,並非引擎運轉
時潤滑之使用過機油,而係前位客戶於當次進廠時購買,開
封使用後經客戶表示交由公司處理剩餘之全新機油。而依原
告提出之相片所示(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為系爭車輛添
加之機油,係裝於原裝塑膠罐中,與引擎保養時所洩出已經
引擎運轉時潤滑之使用過機油顯然不同,原告此部分主張難
認與事實相符。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被告係以引擎運轉
時潤滑之使用過機油添加於系爭車輛之事證供本院調查,原
告之主張,自難採信
㈢、次查,系爭車輛於111年9月24日行駛於高速公路期間,因引
擎機油燈突然亮起,始拖吊現代河南廠由被告添加機油,而
現代汽車106年2月21日製作車主手冊記載,機油壓力警
示燈(即俗稱機油燈)亮起時,可能係機油液位過低而需補
充機油至正常液位,如機油壓力警示燈亮起後未立即將引擎
熄火,可能會導致引擎嚴重損壞(見現代汽車車主手冊網路
版)。又經本院向南陽公司函詢結果,系爭車輛引擎故障之
原因係因機油耗盡而持續行駛所導致,亦有該公司114年6月
19日2025南外字第19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
與上開保養手冊記載之情形相符。顯見系爭車輛引擎之損壞
,係因原告於上開時、地行駛於高速公路途中,於引擎燈亮
起時未即時關閉引擎,致機油耗盡所致,與被告添加機油無
關,是被告所採取之措施並無任何不法或違反規範之處,核
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原告之主張自難採信
。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供本院調查,應認為原告所
為舉證尚有未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65,680元,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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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