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51號
原 告 陳靚之
被 告 湯宗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間,在SKOOL社群網站平
台開設付費之自媒體行銷課程,嗣原告分別於114年3月15日
、4月15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刷卡購買付費課程,共計支出新
臺幣24,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提供課後協助且避不見面,爰
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桃園
市○○區○○○路000巷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憑,揆
諸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