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629號
TCEV,114,中小,629,2025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劉揚
法定代理人 游瑞鑫
被 告 鄧中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1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71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