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4181號
TCEV,114,中小,4181,2025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81號
原 告 周筠
訴訟代理人 黃瑜凱

被 告 盧冠佑
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
字第214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9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
本金金額為99,899元(見本院卷第76頁),原告所為上開
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
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前某日,在臺中市○○
○○路000號統一超商光隆門市,將其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
,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
稱「外匯局」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Ryby
Ryby Ryby」帳號,假冒為商品買家,向原告佯稱:欲購買
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
113年6月30日0時49分許轉帳99,899元至系爭帳戶後,旋遭
提領殆盡,造成原告損害。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目前沒有能力,我也是被騙的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 判斷事實。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詐欺原告,致其受有99,899元損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04號刑事電子卷宗查核無誤,被 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等情,亦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15至26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被 告以前詞置辯,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主張 所須負擔之舉證責任,若已達優勢證據之程度,即證據能證 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使法院得到較強蓋然性之 心證,他造訴訟當事人如仍否認其事實主張者,應改由他造 訴訟當事人負證明優勢證據瑕疵之責,則原告之舉證既已達 優勢證據之程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即應由被告就優勢證 據瑕疵盡證明之責,被告僅泛言自己遭騙,未提出證據證明 ,自難憑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99,899元,應屬有據。
(二)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 有明文。原告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4年7 月24日寄存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21頁),經10日即於114 年8月3日發生效力,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8



99元,及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 且移送民事庭後,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 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