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4075號
TCEV,114,中小,407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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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075號
原 告 乙○○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然未在起
訴狀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亦未記載被告之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件起訴對象
尚難認特定,不合於起訴應備之程式。原告請求本院查詢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年籍資料,經本院查詢,已獲
回覆,原告應到院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
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補正後起訴狀(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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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