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869號
TCEV,114,中小,3869,202510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86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林幸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418元,及其中新臺幣2880元自民國1
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