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863號
TCEV,114,中小,386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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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863號
原 告 王筱玲

被 告 洪富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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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