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799號
TCEV,114,中小,379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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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799號
原 告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劉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0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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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