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648號
原 告 許琬苡
被 告 SAIKUL HADI (哈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6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