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602號
TCEV,114,中小,3602,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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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602號
原 告 丁浩軒
被 告 陳棠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庭外達成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起
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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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