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602號原 告 丁浩軒 被 告 陳棠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庭外達成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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