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505號
TCEV,114,中小,350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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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紫
蕭淳陽
被 告 沛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芷亦

被 告 黃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202元,及其中新臺幣39,150元自
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2,052元自民國114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2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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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