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47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黃宥臻
本件被告之聯絡電話為空號,且行方不明,有再行調查證據及再
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茲定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