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416號
TCEV,114,中小,3416,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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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1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至弘
被 告 蔣承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12元,及其中新臺幣4,629元自
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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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