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357號
TCEV,114,中小,3357,2025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5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
被 告 林俊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