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237號
TCEV,114,中小,323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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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237號
原 告 符春雨
被 告 黃閔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1號),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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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