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199號
TCEV,114,中小,3199,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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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1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趙蔚玲
被 告 陳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29元,及其中新臺幣23240元部分自民
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消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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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