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133號
TCEV,114,中小,3133,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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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13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林美芳
被 告 洪碩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87元,及其中新臺幣69,908元自
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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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