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95號
原 告 吳仁龍
被 告 劉映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
158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