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995號
TCEV,114,中小,2995,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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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95號
原 告 吳仁龍
被 告 劉映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
158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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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