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960號
TCEV,114,中小,296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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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6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志弘
被 告 解放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50元,其中新臺幣5290元自民國114年
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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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