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869號
TCEV,114,中小,286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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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8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王利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8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53,341元+工資14,731元+烤漆24,696元=92,768元,被告過失責任為5成,賠償金額為46,384元(92,768×0.5=4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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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