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832號
上訴人 程士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7532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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