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782號
TCEV,114,中小,278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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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張莉貞
被 告 陳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45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21元,餘由原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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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