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651號
上訴人 吳傑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紫彤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