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233號
TCEV,114,中小,2233,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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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方儀


臺中新社○○00000○○○(陸軍航空602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育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民事
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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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