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763號
TCEV,114,中小,1763,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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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林千惠

被 告 黃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8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8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訴外人周筱瑄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維修費用。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
原告為林千惠,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變更,均係本於車牌
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受損所生之同
一基礎事實,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17時31分許,於臺中
市○區○○路0段00號前,因牽移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時重心不穩,造成該機車傾倒並碰撞停放於停車格中之
系爭機車,導致系爭機車受損。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賠償
維修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
,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接獲警察通知是要協助周筱瑄估價,到機車行
後原告咆哮著要我賠償,我沒說一句話就轉頭離開,原告估
價什麼的我都不知道,當時我有拍照6處受損的地方,但原
告傳給我的估價單上卻有13項需要修繕,周筱瑄曾說系爭機
車發生過事故,監視器畫面也沒有拍到我的臉,我只是幫忙
扶起機車,否認有碰撞系爭機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因牽移機車時重心不穩傾倒,碰
撞停放於停車格中之系爭機車,造成系爭機車受損,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本院勘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114年8月7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140042015號函檢
附之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其中檔案名稱「0000-00-00崇德
路往五義街-17時31分11秒黃民牽車對照機車倒地」(下稱
甲影像檔案),影片中顯示時間113年11月25日17:29:57時
,畫面右上方有一名頭戴棒球帽之男子(下稱A男),拿起停
放在人行道上機車之安全帽後,插入機車鑰匙,並自機車置
物箱拿出物品,之後往畫面右側移動並離開畫面。17:30:46
時,A男再次出現於畫面右側,並已穿上長袖外套,將機車
往畫面右側牽出,離開畫面。17:31:11時,畫面右側有一台
機車傾倒,車頭並摔落馬路。17:31:18時,畫面右側陸續出
現一名背後背包之男子及A男,一同將掉落馬路之機車抬起
。17:31:31畫面右側出現一名長髮、短褲女子,三人合力將
機車抬上較馬路路面為高之人行道上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6頁),經本院比對畫面中之A男與
到庭之被告面容應為同一人(見本院卷第171頁),對此被
告亦承認自己為勘驗影像中之A男(見本院卷第167頁)。再
依檔案名稱「0000-00-00崇德路往五義街-路口全景-17時31
分11秒黃民牽車對照機車倒地」(下稱乙影像檔案),影片
中顯示時間113年11月25日17:30:55時,畫面左上角為上開
勘驗影像拍攝地點,可看出有人員將停放於人行道之機車牽
出,隨後騎上機車往畫面右側前進。17:31:11時,上開騎乘
機車人員將機車騎至人行道旁禁止停車標誌前,忽往畫面左
側停放機車處傾斜,其中一輛停放之機車隨即倒地,並滑落
較人行道路面為低之馬路路邊。17:31:20時,路上一名背後
背包之行人往前與上開騎乘機車人員一同扶起倒地之機車。
17:31:31時,畫面右方出現一名短褲人員走向機車倒地處,
三人合力將機車抬回人行道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167頁)。是依甲影像檔案可知,被告於113
年11月25日17時30分許在系爭機車附近牽移機車,不久後系
爭機車即跌落路面,隨後有路人往前協助將機車扶起,而依
同一時間由不同角度拍攝之乙影像檔案,可見牽移機車之人
因重心不穩傾倒,碰撞到在旁之機車,造成機車跌落路面,
隨後亦有路人往前協助將機車扶起,比對兩段影片後,堪認
乙影像檔案中因重心不穩傾倒並碰撞系爭機車之人即為被告
。是被告因過失碰撞系爭機車並造成系爭機車受損之事實,
應可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6條、第21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
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因牽車時重
心不穩,不慎碰撞系爭機車,造成系爭機車毀損,業經本院
認定如上,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系爭機車受損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系爭機車之維
修費用為16,069元,包括工資3,090元、零件12,979元(見
本院卷第93頁)。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
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機車自出廠
日109年10月,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3年11月25日,已使用
4年2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
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96元(詳如附表之計
算式),加計工資3,090元,是系爭車輛之合理修復費用為4
,386元(計算式:1,296元+3,090元=4,386元)。  
(三)雖被告以前詞抗辯原告主張之損害非本件事故造成。惟觀諸
原告提出估價單所載修繕內容(見本院卷第93頁),與系爭
機車落地時右側車身著地一節相符,亦與原告於事故隔日至
其他機車行評估之修繕內容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1頁),
堪認估價單所載修繕內容,應為本件事故所生之損害。至於
被告聲請傳喚員警證明其曾拍攝6張車損照片、傳喚被告配
偶證明接獲警方通知時其人在家中、傳喚原告證明原告曾於
車行對其咆哮、傳喚周筱瑄證明其曾拍6張車損照片及原告
曾與人發生碰撞等情,均無礙於本院上開認定,就此部分證
據即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
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既經原告提起本訴,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2月7日寄
存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43頁),經10日即於114年2月17日
發生效力,被告迄今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8
6元,及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
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9條之19第1
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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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979×0.536=6,95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979-6,957=6,022
第2年折舊值    6,022×0.536=3,2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022-3,228=2,794
第3年折舊值    2,794×0.536=1,49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794-1,498=1,296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96-0=1,296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96-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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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