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14年度,1632號
TCEV,114,中司調,163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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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楊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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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