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陳重熙
代 理 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雄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亦有規定。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以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
解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6日就其與相對
人林金雄間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已於53年間
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
件相對人既已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依當事人之狀況,應
認不能調解,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