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46號
上 訴 人 陳勇誠
李芷誼
被 上訴 人 彭意忠
許立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3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