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5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盧玉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一第二行所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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