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571號
TCEV,112,中簡,571,202510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71號
原 告 賴曉玲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胡賀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