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4242號
TCEV,112,中簡,4242,2025100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42號
原 告 游敏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尚衡律師
蘇曉純律師
黃昱榕律師
王耀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昀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1,110元。惟本件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土地技師公會鑑定結
果,修復費用為168,303元(計算式:142025+26278=16830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應補繳1,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