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540號
TCEV,112,中簡,3540,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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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40號
原 告 江柏松

田姿


上列原告因被告廖偉君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
54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
號),其中就原告田姿攸部分,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係記載請求新臺幣(下同)86萬2531元,然於
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143萬1534元,兩者差
額為56萬9003元(即143萬1534元-86萬2531元),此部分應補繳
裁判費7,610元,茲限原告田姿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田姿攸此部分擴張聲明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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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