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4號
原 告 王靖雲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葉哲魁
吳振偉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李泰亞
複代理人 陳慈筠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黃偉綸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
5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之記載,應更
正為「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出處 原判決頁數 1 被告葉哲魁、黃偉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0萬4,744元,… 被告葉哲魁、黃偉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0萬4,744元,… 主文欄第1項 原判決第1頁第22列 2 訴訟費用由被告葉哲魁、黃偉綸連帶負擔百分之36,餘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葉哲魁、黃偉綸連帶負擔百分之34,餘由原告負擔。 主文欄第3項 原判決第1頁第25至26列 3 …。如被告黃偉綸、葉哲魁以新臺幣190萬4,74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如被告黃偉綸、葉哲魁以新臺幣180萬4,74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主文欄第4項 原判決第1頁第27至28列 4 是原告尚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190萬4,74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是原告尚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180萬4,74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事實及理由欄之貳、五、(五) 原判決第16頁第11至13列 5 …連帶給付190萬4,744元,… …連帶給付180萬4,744元,… 事實及理由欄之貳、五、(七) 原判決第16頁第29列 6 命被告葉哲魁與黃偉綸連帶負擔百分之36 命被告葉哲魁與黃偉綸連帶負擔百分之34 事實及理由欄之伍 原判決第17頁第15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