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36號
原 告 余瑞欽
被 告 江雁蓉
訴訟代理人 張榮祝
被 告 蔡棟熏即京承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被告蔡棟熏即京承企業
行,應陳報訴訟標的及其追加起訴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據
佐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