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簡字,112年度,36號
TCEV,112,中原簡,36,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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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36號
原 告 吳貞宜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法扶)
被 告 陳鴻國

陳冠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追加被告 許惟閎即許元泰

張晉瑋
申傳崴

王勝
張哲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犯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2年
度金上訴字第1706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
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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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